4.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诉龚某田交通肇事案[4]

【裁判摘要】

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期。

[2]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

[3]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

[4]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