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而予以重复评价。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期。
[2]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
[3]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
[4]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