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20)
- 郑永扣主编
- 7字
- 2025-04-08 20:58:50
Ⅰ 总报告
Ⅰ General Report
2020年河南省社会治理形势分析与展望
马琳 陈宁[1]
摘要:本报告以《中国统计年鉴》《河南统计年鉴》以及2019年社会治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组织开展的城乡社会治理综合调查为数据来源,从社会安全、矛盾化解、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社会公平五个维度对河南省社会治理状况进行了系统分析。研究发现,河南省社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社会矛盾化解稳中向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基本公共服务状况仍需改善,社会公平状况有待改善。进一步推进河南省社会治理实践创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提升公共服务整体供给水平;打造社区治理共同体,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筑牢新时代社会治理心理保障;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提高社会治理数字化水平,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社会治理 社会安全 公共服务 社会公平 矛盾化解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这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制度现代化建设和社会转型治理规律的深刻认识,也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当下面对持续至今的新冠肺炎疫情,更凸显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要加强社会治理,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针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防控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社会治理困境和难题,需要搭建起能够常态化应对不确定性风险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完善更加精细化、法治化、智能化、高效化的社会治理体系,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真正建设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为了系统考察河南省社会治理实践的动态变迁过程,本报告沿用《河南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4~2019)中社会治理评估指标体系的总体框架,从社会安全、矛盾化解、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社会公平五个方面评估河南省社会治理状况,并对其中的三级指标进行略微调整。具体指标如表1所示。
表1 河南省社会治理评估指标体系

为准确描述和客观评价河南省社会治理的整体状况,本书以国家及各省统计年鉴中相关数据为主,并以社会治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开展的关于河南省居民的专项调查数据为补充,其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中国统计年鉴2019》《河南统计年鉴2019》和民政部网站公布的社会服务统计数据。
2019年河南省城乡社会治理调查。调查涵盖河南省18个地市,调查对象为河南省城乡居民,调查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20日,调查人员为经过系统培训的郑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商学院、法学院等学院研究生166名。为保证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调查采用结构式访谈的方法,由调查员进行一对一的面访。调查共发放问卷2045份,回收有效问卷1920份。
2019年河南省宜居城市调查。调查涵盖河南省18个地市,调查对象为河南省城乡居民,调查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11日,此次调查团队由82名郑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研究生、本科生组成,为能够与2018年调研数据进行比较分析,保障调查的科学性和代表性,本次调查基本沿用了2018年12月进行的宜居城市调查的采样点,即采取等距抽样方法,根据每个地市抽取2个街道、每个街道抽取4个居民委员会确定调研地点,并在抽取到的居民委员会范围之内开展偶遇调查。在问卷数量分布上,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程度、城市面积等因素,郑州市和洛阳市单独发放问卷,分别回收有效问卷504份和300份;其余各地市两两一组,回收问卷都在200份左右。调查累计发放问卷4300份,有效问卷4065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4.53%。
在写作思路上,本报告不仅利用数据对各个指标进行了单变量描述,而且还对部分指标进行了年度趋势分析。为突出河南省社会治理的基本特征,本报告还选取了部分指标与中部地区其他省份以及全国的平均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并从社会安全、矛盾化解、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平等方面对河南省社会治理状况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上结合社会环境变化对河南省社会治理形势进行了发展展望。
一 社会安全形势整体平稳
保障社会安全是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治理的首要目标。以下主要从社会治安、生活安全和生产安全三个方面来分析河南省社会安全形势。
(一)社会治安形势整体平稳
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对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意义重大。河南省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较为平稳。
1.万人刑事案件率逐年降低,万人犯罪率有所提升
2018年河南省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数目为414645件,较2017年降低了8.04%;万人刑事案件率为43.17件,较2017年降低了8.48%;法院审理刑事罪犯人数112927人,较2017年增加了19.79%;万人犯罪率为11.76人,较2017年增加了19.27%(见表2)。
表2 2015~2018年河南省社会治安情况比较

从全国平均情况来看,2018年河南省万人刑事案件率为43.17件,高于全国的36.33件;河南省万人犯罪率为11.76人,高于全国的10.24人。总体来看,河南省社会治安形势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不大。
2.居民对社会治安情况的总体评价较高
在调查样本中,对于“当地社会治安情况的总体评价”问题,15.70%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好”,52.65%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好”,26.36%的被调查者认为“一般”,4.84%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太好”,仅有0.45%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差”。总体来看,对周边的社会治安评价是“非常差”和“不太好”的被调查者合计仅占约5%,河南省居民对公共安全的整体评价较高。
过去3年的调查显示,居民对社会治安情况的评价整体变化不大。2019年认为“非常差”和“不太好”的被调查者占比由2017年的5.17%小幅上升至5.29%;而认为“比较好”和“非常好”的被调查者占比由2017年的64.80%上升至68.35%(见表3)。
表3 2017~2019年河南省居民对社会治安情况的评价对比

(二)生活安全情况不断向好
1.火灾发生数与死亡人数呈下降趋势
在社会生活中,火灾是威胁公共安全、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灾害之一,通常用火灾事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来评价生活安全形势。从近5年河南省的相关数据来看,河南省的火灾发生数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不断下降,死亡人数也整体呈下降趋势。河南省火灾发生数量由2014年的22873起下降到2018年的10996起,下降了51.93%;火灾造成死亡人数由2014年的73人下降到2018年的31人,下降了57.53%;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2014年的20740万元下降到2018年的10266万元,下降了50.50%(见表4)。整体来看,2018年河南省火灾形势相较于2017年和2016年有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河南省居民的生活安全形势不断向好。
表4 2014~2018年河南省火灾形势比较

从河南省18个省辖市的十万人火灾事故发生率来看,最低的是商丘市4.11起,第二是南阳市6.44起,第三是鹤壁市6.93起,随后依次为周口市7.14起、信阳市7.43起、驻马店市7.64起、安阳市8.90起、许昌市8.94起、洛阳市9.26起、开封市10.31起、三门峡市11.10起、漯河市11.31起、济源市12.88起、平顶山市15.53起、焦作市15.60起、新乡市15.89起、濮阳市19.22起,郑州市最高,为26.91起。总体来看,河南省各市十万人火灾事故发生率差异较大,最多的郑州市是最少的商丘市的6倍多,各地的火灾发生情况差异较大(见图1)。

图1 2018年河南省省辖市十万人火灾事故发生率比较
2.十万人交通事故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长,交通事故频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交通形势日益严峻。根据河南省2018年的相关数据,河南省共发生交通事故19059起,死亡人数2670人,较2017年显著增长。从十万人交通事故发生率和十万人交通事故死亡率指标来看,2018年河南省交通事故形势与全国平均水平相近。2018年,河南省十万人交通事故发生率为19.84起,略高于全国的17.55起,也高于湖南省、安徽省、江西省,低于湖北省和山西省;河南省十万人交通事故死亡率为2.78人,显著低于全国的4.53人,略高于湖南省,低于湖北省、山西省、安徽省和江西省(见图2)。

图2 2018年中部六省与全国交通事故发生率与死亡率比较
3.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评价有所上升
近年来,人们从关注“吃得饱”转向关注“吃得好”,更加关注食品安全。对于“当地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价”问题,有7.62%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好”,32.71%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好”,39.62%的被调查者认为“一般”,16.79%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太好”,3.27%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差”。因此,从调查结果看,有20%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地食品安全状况“非常差”和“不太好”,群众整体对食品安全的评价适中。
过去3年的调查显示,居民对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价有所上升。2019年认为“非常差”和“不太好”的被调查者占比由2017年的22.03%下降至20.06%;而认为“比较好”和“非常好”的被调查者占比由2017年的38.71%上升至40.33%(见表5)。
表5 2017~2019年河南省居民对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价对比

4.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评价较低
对于“当地生态环境状况的评价”问题,仅7.66%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好”,33.57%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好”,38.34%的被调查者认为“一般”,16.67%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太好”,有3.76%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差”。整体来看,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评价较低。
过去2年的调查显示,居民对生态环境状况的评价整体变化不大。2019年认为“非常差”和“不太好”的被调查者占比由2018年的15.07%上升至20.43%;而认为“比较好”和“非常好”的被调查者占比由2018年的51.86%下降至41.23%(见表6)。
表6 2018~2019年河南省居民对生态环境状况的评价对比

(三)生产安全不断改善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是安全生产的核心内涵。表7显示了2018年河南省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2018年,全省发生伤亡事故总计1077起,其中商贸制造业41起,占比3.81%;建筑业63起,占比5.85%;交通运输仓储业946起,占比87.84%。全省伤亡事故造成死亡总人数756人,其中商贸制造业69人,占比9.13%;建筑业81人,占比10.71%;交通运输仓储业572人,占比75.66%。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共1起,为商贸制造业领域。
表7 2018年河南省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与前3年的数据对比可以发现,2018年河南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改善。发生伤亡事故总数从2015年的1438起减少到2018年的1077起,减少了25.10%;造成死亡总人数从2015年的753人略微增加到2018年的756人,增长了0.40%;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从2015年的0.109人小幅减少到2018年的0.102人,减少了6.42%(见表8)。
表8 2015~2018年河南省安全生产形势比较

二 社会矛盾化解稳中向好
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是发展的前提条件,良好稳固的发展态势是和谐的可靠基础。近年来,河南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下面主要从法律援助工作情况、人民法院民商案件情况和群众满意度几个方面来分析河南省社会矛盾化解的形势。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数量变化不大,调解民间纠纷数量减少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从过去5年河南省人民调解基本情况的变化来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数量变化不大,调解民间纠纷的案件数量2014~2017年显著增长,2018年回落至80.79万件(见表9)。
表9 2014~2018年河南省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二)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和集体争议数量稳中有增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过去5年,河南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案件总数有所增长,从2014年的21437件增长到2018年的23055件,增长了7.55%;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数有所增长,从2014年的162起增长到2018年的170起,增长了4.94%;立案受理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有所增长,从2014年的26276人增加到2018年的28160人,增长了7.17%;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人数有所增长,从2014年的2552人增加到2018年的3009人,增长了17.91%(见表10)。
表10 2014~2018年河南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情况

(三)法律援助工作稳中有进
法律援助主要是通过向那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实现公平和正义,是衡量一个地区法制完善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公认标准之一。
表11为2014~2018年河南省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数整体变化不大,实有人数基本稳定;诉讼案件总数由2014年的81540件增长至2018年的112041件,增长了37.41%;咨询(来访、来电)数大幅增长,由2014年的648100次增长至2018年的795174次,增长了22.69%。
表11 2014~2018年河南省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四)居民矛盾处理方式相对理性
调查结果显示,河南省居民处理矛盾的方式相对平稳。居民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选择的解决方式前5位依次是“法律途径”(59.71%)、“自己协调解决”(44.84%)、“找政府解决”(35.34%)、“找居委会协调”(31.13%)和“忍了算了”(24.63%),而选择“直接正面冲突”“曝光到网络”“上访”的分别占3.00%、11.87%和15.77%。因此,河南省居民对矛盾化解形式的选择较为理性(见图3)。

图3 居民利益受到侵害时的解决方式
三 社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
社会组织以其较强的专业性在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是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的重要渠道和载体,更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政府和社会关系角度强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到党的十九大从政府、社会和个人之间相互协调的视角提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都充分表明社会组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主体。因此,在新时代下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既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也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提出了新使命和新要求。
(一)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居中部六省首位
近年来,河南省始终聚焦并不断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探索开展一系列创新性举措,如稳步推进登记体制改革、加快实施社会组织“三证合一”改革、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改革、实施省级社会组织网上年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进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工作、探索开展社会组织第三方等级评估,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河南省社会组织快速、健康、有序发展。自2012年以来,河南省社会组织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河南省各类社会组织数量为20970个,2014年为27238个,2019年为43967个,居中部六省首位(见表12)。
表12 2019年中部六省社会组织数量

从近五年中部六省社会组织的数量来看,河南省社会组织的数量始终位居前列。在其中的4年中(2015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河南省社会组织的数量均居中部六省首位;仅在2016年,河南省社会组织的数量略低于湖南省而居中部六省第二位。同时,在社会组织的数量方面,河南省不断拉开与其他省份之间的差距:2017年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仅比湖南省多60个,2018年比湖南省多4693个,2019年比湖南省多7091个(见表13)。由此表明,近年来河南省社会组织的发展态势良好。
表13 2015~2019年中部六省社会组织数量及排名

(二)河南省社会组织增长速度略有放缓
首先,从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速度来看。自2013年以来,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逐年上升,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1.34%。整体来看,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速度呈现较为波折的状态。在2013年和2014年的快速增长后,2015年和2016年增长速度有所降低;在2017年和2018年经历了高速增长之后,2019年的增长速度又略有放缓。相较于2018年,2019年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增长了9.22%(见表14)。
表14 2013~2019年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及增长速度

其次,从2019年全国社会组织数量的平均增长幅度来看。2019年河南省社会组织的增长速度为9.22%,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6.18%)。其中,河南省社会团体的增长速度(3.46%)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增长速度(11.67%)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1.65%和9.90%);河南省基金会的增长速度为2.76%,低于全国基金会的平均增长速度(7.87%)(见表15)。
表15 2019年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及增长速度与全国比较

最后,从2019年中部六省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速度来看。除湖北省外,2019年中部六省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速度相较上一年均有所下降,但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的总体增长速度居中部六省首位。具体来看,2019年河南省社会组织数量的增长速度为9.22%,比第二位山西省(7.88%)高1.34个百分点,比第三位江西省(5.48%)高3.74个百分点(见表16)。同时,可以发现,相较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增长速度,河南省基金会数量的增长速度则相对较为缓慢,仅仅较上一年增长了2.76%。
表16 2018~2019年中部六省社会组织数量及增长情况

(三)居民对社会组织的评价有所提升
社会组织已经成为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托和基础力量之一,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协同作用,就需要社会组织为公众提供大量社会化、多样性的公共服务。因此,公众对社会组织的满意度也是社会组织发展状况的重要衡量指标。
调查显示,对于“当地民间社会组织发展状况的满意度”问题,有29.40%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满意”,3.12%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满意”,48.59%的被调查者认为“一般”,16.75%的被调查者认为“不满意”,2.14%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不满意”。整体来看,群众对社会组织发展状况的满意度评价适中。
过去3年的调查显示,居民对当地社会组织满意度的评价整体变化不大。2019年认为“非常不满意”和“不满意”的被调查者占比由2017年的22.10%下降至18.89%;而认为“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的被调查者占比由2017年的29.00%上升至32.52%(见表17)。
表17 2017~2019年河南省居民对当地社会组织满意度的评价对比

四 基本公共服务状况仍需改善
社会治理状况与公共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公平分配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息息相关。下面从基本公共服务预算、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及区域差异、教育投入占GDP比重、民众满意度几个方面来分析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状况。
(一)基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有所增长
表18显示了河南省2017年和2018年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中公共服务类支出的情况。总体来看,河南省公共财政预算总支出2018年为9217.73亿元,较2017年增长了12.20%。从绝对量来看,社会保障和就业、科学技术、教育、医疗卫生的公共预算均实现不同程度的增长。从相对量来看,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比略有减少,从2017年的14.12%减少到2018年的14.09%;科学技术支出占比基本持平;教育支出占比略有减少,从2017年的18.17%减少到2018年的18.06%;医疗卫生支出占比有所减少,从2017年的10.18%减少到2018年的10.08%。
表18 2017~2018年河南省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及占比情况

(二)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区域差异依然显著
从统计数据来看,河南省各地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地域差异明显。从各地市分项水平来看,在教育方面,郑州市(2099.80元)、济源市(1839.73元)、三门峡市(1822.91元)位于前三名;在科学技术方面,郑州市(356.71元)、洛阳市(275.91元)、三门峡市(175.33元)位于前三名;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济源市(1201.37元)、驻马店市(1154.83元)、开封市(1137.28元)位于前三名;在医疗卫生方面,三门峡市(1099.12元)、周口市(1011.75元)、驻马店市(1009.80元)位于前三名(见表19)。
表19 2018年河南省各地市人均公共服务财政预算支出

表19 2018年河南省各地市人均公共服务财政预算支出-续表

(三)人均公共服务支出在中部六省排名靠后
表20显示了中部六省2018年人均公共服务财政支出的情况。总体来看,由于人口众多,河南省的人均公共服务支出水平在中部六省中排名靠后。其中,河南省教育人均财政支出为1733.13元,位居中部六省倒数第二,略高于湖南省;河南省科学技术人均财政支出为162.07元,位居中部六省倒数第二,略高于山西省;河南省社会保障和就业的人均财政支出为1351.85元,位居中部六省倒数第一;河南省医疗卫生人均财政支出为967.16元,在中部六省排名第四,高于湖南省和山西省。
表20 2018年中部六省人均公共服务财政支出比较

(四)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较高
1.居民对公共服务总体评价较高
对于“基本公共服务的总体满意度”问题,有7.74%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满意”,44.31%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满意”,43.07%的被调查者认为“一般”,4.51%的被调查者认为“不满意”,0.38%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不满意”。从调查结果看,仅有不到5%的被调查者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总体满意度为“非常不满意”和“不满意”,因此,居民对于公共服务的总体满意度较高。
过去3年的调查显示,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评价整体变化不大,但从变化趋势看,满意度有所提升。2019年认为“非常不满意”和“不满意”的被调查者占比由2017年的11.63%下降至4.89%;而认为“比较满意”和“非常满意”的被调查者占比由2017年的45.85%上升至52.05%(见表21)。
表21 2017~2019年河南省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评价情况对比

2.居民对教育、公共交通服务评价较高,对就业、养老服务评价较低
居民对于教育服务、就业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公共交通服务的评价整体类似,但也有部分差异。被调查者对于教育服务的评价最高,认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比例达到56.33%;其次是公共交通服务,为55.28%;然后是医疗服务,为51.83%。而被调查者对于就业服务和养老服务的评价较低,认为满意(选择“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的占比分别为40.03%和43.45%。
五 社会公平状况有待改善
社会公平是一种价值判断,建立在权益平等的基础之上。衡量社会公平的指标主要有权利公平、规则公平、效率公平、分配公平和社会保障公平。下面主要从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社会保障公平和居民公平感五个方面对河南省社会公平形势进行分析。
(一)权利公平评价适中
居民对正当权益维护的评价适中。调查问及“您认为当地居民正当权益维护情况”时,认为“比较好”和“非常好”的分别占31.13%和2.48%,认为“一般”的占51.71%,认为“很差”和“比较差”的分别占1.46%和13.22%。因此,有15%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正当权益维护情况“很差”和“比较差”,还有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一般”,被调查者对正当权益维护的评价适中。
权利公平状况需要改善。调查问及“您认为居民的利益诉求(如低保发放、集体利益分配等)是否有完备的表达渠道和方式”时,认为“比较完备”和“非常完备”的分别占29.14%和2.89%,认为“有一些”的占46.38%,认为“没有”和“比较缺乏”的分别占2.78%和18.81%。因此,仅有30%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利益诉求有“非常完备”和“比较完备”的表达渠道和方式,权利公平状况需要改善。
(二)规则公平情况不断向好
政府依法行政的评价较高。调查问及“您认为当地政府在处理社会纠纷时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时,认为“比较好”和“非常好”的分别占49.72%和6.61%,认为“一般”的占36.80%,认为“非常差”和“不太好”的分别占0.86%和6.01%。因此,仅有近7%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地政府在处理社会纠纷时严格遵守法律的情况为“非常差”和“不太好”,居民对于政府在处理社会纠纷时严格遵守法律情况的评价较高。
社会治理公平评价不断向好。2019年度调查问及“您认为本地派出所在化解矛盾纠纷时的公正程度”时,认为“很不公正”和“不太公正”的分别占1.28%和7.02%,认为“一般”的占34.32%,认为“比较公正”和“非常公正”的分别占51.15%和6.23%。因此,仅有8%左右的居民认为本地派出所化解矛盾纠纷时“很不公正”和“不太公正”,居民对于派出所权利公平维护状况的评价较高。
过去3年的调查显示,居民的社会治理公正评价不断向好。2019年认为“很不公正”和“不太公正”的被调查者占比由2017年的9.42%下降至8.30%;而认为“比较公正”和“非常公正”的被调查者占比由2017年的52.31%上升至57.38%。
司法公正评价较高。调查问及“据您了解,您或您周围的人在诉讼(打官司)时法院判决的公正程度”时,认为“很不公正”和“不太公正”的分别占0.64%和5.78%,认为“一般”的占29.10%,认为“比较公正”和“非常公正”的分别占54.90%和9.58%。仅有6%左右的居民认为法院判决时“很不公正”和“不太公正”。因此,居民对于法院权利公平维护状况的评价较高。
过去3年的调查显示,居民对法院判决公正状况的评价整体变化不大,但从变化趋势看,评价不断向好。2019年认为“很不公正”和“不太公正”的被调查者占比由2017年的7.02%下降至6.42%;而认为“比较公正”和“非常公正”的被调查者占比由2017年的59.38%上升至64.48%(见表22)。
表22 2017~2019年河南省居民对法院判决公正状况的评价对比

(三)分配公平状况有待改善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显著,生活水平差异不显著
图4显示了河南省7年来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比情况。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均稳步上涨,但是,城乡居民的家庭人均收入差距依然显著。

图4 2012~2018年河南省城镇、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比
表23为2012~201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居民的比值。整体来看,比值从2012年的2.72逐年下降到2018年的2.30,但2015年之后下降速度明显变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依然较大。
表23 2012~201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居民的比值

恩格尔系数是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家庭生活越贫困,恩格尔系数就越大;反之,生活越富裕,恩格尔系数就越小。图5为河南省过去6年城镇、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的对比情况,从城乡居民恩格尔系数的变化趋势来看,河南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均在缓慢下降,反映了河南省人民整体的生活水平在上升。2018年,河南省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25.73%,略低于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26.73%)。因此,从恩格尔系数来看,河南省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差异不显著(见图5)。

图5 2013~2018年河南省城镇、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对比
2.城镇居民收入支出状况差异较大
表24显示了2018年河南省按收入等级分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情况。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值为31874元,工资性收入占比56.6%,家庭人均总支出为27415元,消费性支出占比76.6%。收入方面,高收入户为低收入户的5.53倍;支出方面,高收入户为低收入户的3.47倍。因此,城镇居民中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不论是在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在家庭人均总支出方面差距依然存在。
3.农村居民收入支出状况差异较大
表25显示了2018年河南省按收入等级分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情况。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均值为16845元,经营性收入占比44.2%,家庭人均总支出为15926元,消费性支出占比65.3%。收入方面,高收入户为低收入户的5.26倍;支出方面,高收入户为低收入户的2.46倍。因此,农村居民中低收入户与高收入户不论是在家庭人均总收入还是在家庭人均总支出方面差距依然存在。
表24 2018年河南省按收入等级分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情况

表25 2018年河南省按收入等级分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情况

(四)居民社会保障公平感有所下滑
过去3年的调查显示,居民的社会保障公平感持续下滑。2019年认为“比较公平”和“非常公平”的占比分别为46.15%和5.78%,合计占比由2017年的58.03%下降至2019年的51.93%;认为“非常不公平”和“不太公平”的被调查者占比由2017年的9.85%上升至2019年的15.06%(见表26)。
表26 2017~2019年河南省居民社会保障公平感对比

(五)居民的整体社会公平感较高
从居民对于“社会公平”的总体评价来看,有12.20%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好”,42.70%的被调查者认为“比较好”,36.24%的被调查者认为“一般”,8.19%的被调查者认为“不太好”,0.68%的被调查者认为“非常差”。从调查结果看,仅有近9%的被调查者对社会公平的判断为“非常差”和“不太好”。因此,河南省居民的整体社会公平感较高。
六 2020年河南省社会治理发展展望
(一)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提升公共服务整体供给水平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河南省应着力补齐公共服务供给短板,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提升全体人民的获得感。第一,着力破解省内地区间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差异问题,促进各地均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加大对人口较多、财力较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特定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第二,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反响最强烈的养老、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诉求。持续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待遇差距;持续加大对农村医疗服务和教育服务设施的投入力度,逐步实现城乡教育和医疗资源配置均等化;加快社区养老服务和社区0~3岁婴幼儿早教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老年人养老和婴幼儿照护问题。第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公共服务人均支出水平。省级政府应制定各地市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最低标准和支出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逐步完善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预算约束,不断提高公共财政预算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比例。第四,构建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满足”评估机制,促进公共服务供给与公众需求的耦合,努力实现公共服务的供需匹配。通过评估反馈机制,实现公众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决策,切实增强公共服务供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五,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准确把握城乡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差异和重点领域,重点向农村公共服务薄弱环节进行倾斜性购买;完善并扩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年度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并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公众需求实行动态调整。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产品供给与监督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把适合由社会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以购买服务、招标采购、合约出租等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二)打造社区治理共同体,提升社区服务能力和水平
实现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区治理共同体是将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所在。首先,积极探索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和服务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坚持政治引领,通过社区党建标准化,发挥党组织凝聚各类组织的核心作用,在社区治理中彰显党的组织力。在党组织领导下实现“五社联动”,即社区组织与社区居民、社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企业(特别是物业企业)互联互动。其次,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健全各治理主体间的合作协商机制,打造多层次社区多元协商格局。构建村(居)民协商制度、社区多元协商制度和楼宇(小区、小组)协商制度等多层次协商制度,从制度上规范协商程序,探索推行民情恳谈会、民主自治议事会和重大事务听证会等“三会制度”,强化公众在公共服务和社区发展中的话语权。针对社区发展、涉及民生的相关事项决策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平衡各方权责利益,提升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再次,完善社区服务和功能。社区应具有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的双重功能,要真正将社区视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和方式,而不只是个空间概念。一方面,社区要提倡“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理念,提升居民基本文化与行为素养,倡导团结互助、共济合作;要整合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社区志愿者,并在可能的情形下充分借助外部力量,链接专业社会工作者资源,培育社区服务专业人员与自组织。另一方面,社区服务要以需求为导向,发现需求的多样性,并增强瞄准性。同时,不仅要解决社区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更要正视社区服务资源配置不当导致的使用低效甚至无效问题。最后,建设科技支撑的智慧社区。通过实施“互联网+社区治理”模式,充分发挥技术在社区治理和服务过程中的支撑作用。发挥社区论坛、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在社区居民日常交往和民主协商过程中的便捷作用,畅通民意表达渠道;通过政务服务下沉,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实现多数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优化民众公共服务获取体验。
(三)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筑牢新时代社会治理心理保障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是促进个体心态平稳、实现人际关系和谐的关键措施。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良好的社会心态是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是创新社会治理的心理基础。首先,立足基层,搭建社区心理服务基础平台。基层社区是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力量。社区作为心理服务体系的前端载体,能够做到对社会事件的迅速反应,对大众心理需求的及时了解,对群体心态的全面掌握。应当支持社区配备专业可靠的力量,借助社区的信息优势,建立社会心理服务电子档案,开展社会心态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提高社会心理的危机干预和疏导能力,针对不同类别的人员提供不同的社会心理服务。其次,改进社会心理的服务管理机制。明确基层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主管机构以及与相应政府机构、社会机构的关系,避免心理服务工作的“形式化”。促进社会心理咨询行业良性发展,将发展社会心理咨询服务业纳入专项规划,融入本地综合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给予房屋租赁、税费减免等政策性支持。创新专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机制,严格制定准入条件、合理收费与职业水平等管理制度。再次,完善社会心理的志愿服务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收来自学校、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的专业人才作为志愿者,充实到社区、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一线工作队伍。建立志愿者个人信息数据库,打造高效快捷的载体与平台,持续优化志愿者的进入、考核、奖惩与退出机制。大力借助新的技术手段,构建并运行互联网咨询平台,提供免费的危机介入和群众心理救援服务。最后,加强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心理服务网络。打造心理健康领域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开发心理健康服务相关社会工作岗位。大力发展职业和研究生教育,培养大批实用型、复合型的高层次社会心理救助应用型人才。同时,依托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整合区域内心理健康服务资源,建设面向社会大众的区域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提供专业心理咨询服务。鼓励规模较大、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等依托本单位党团、工会、人力资源部门、卫生室,设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心理健康服务团队。
(四)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
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量任务在基层,推动党和国家各项政策落地的责任主体在基层。因此,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发挥社会治理多主体作用、加大对基层治理的保障力度等方面都需要做出进一步努力。首先,加强城乡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党员作用和联系群众优势,充实社区党员力量,打造基层网络“微治理”平台,推动网格运行实体化,使党员成为网格区域治理的带头人和责任人,实现党建服务资源不断延伸到基层。其次,加快村居“去行政化”,着力提升村居自治能力和水平。一方面,发挥居民自治组织和其他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去行政化,制定减轻村居行政负担的清单目录,让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沉下心来开展服务。另一方面,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通过党建引领让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区居民的“再组织化”。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组建矛盾调解、设施维护、环境整治、文体活动等专业自治委员会,组织公众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最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相关配套与保障。加快建立个人信息管理系统,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信息保障;加快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整合各部门用于城乡社区发展的经费,做到财政“一个口子下”,作为社区治理公共资金,发挥资金的规模效应;加快基本管理单元界定,明晰基本管理单元的功能以及制定资源配置标准,确保基层社会治理资源有效下沉;加强制度设计,促进村居“两委”队伍建设及经费保障;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将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推动社区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提高社会治理数字化水平,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
社会环境的发展影响社会治理形态,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和广泛运用,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为双向互动、从线下转为线下线上融合,数字化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关键抓手。首先,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促进社会治理更加精细化。一方面,完善数据获取方式,从技术架构和数据源两个方面建立数据标准并以法律法规形式固化。通过数据的标准化建设,促进各个领域之间社会治理的数据贯通与集成,实现决策从关注宏观数据向关注微观数据转变,促进社会治理方式由简单粗放向科学精细转变。另一方面,不断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拓展线上政务服务种类和覆盖面,推动政务云、政务系统、政务大数据等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精准有效破解区域间、城乡间公共服务供需不平衡难题。其次,推动“智慧城市”建设。智慧城市是城市化发展的进阶,智慧城市建设有利于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一方面,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高标准建设5G、管网、数据中心等智能化基础设施,全面布局物联网、无线网等,建设城市“智慧大脑”使数据提取和移动交互更加便利,为推进社会治理数字化奠定硬件和软件基础;另一方面,依托云计算中心、大数据平台实现交通、警务、政务、城市管理等城市运行体征数据的交互融通,打造“城市大脑”,以数据的智能分析和精准判断执行,为各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最后,探索“互联网+社会治理”方式,充分利用数据溯源做好社会治理的预先感知和有效防范。数字化使信息资源汇聚成“数据湖”,通过全面深入挖掘“数据湖”海量的实时更新数据和沉淀储备数据,可以有效预测社会需求、分析公众行为、预判社会问题、增进社会共识,从而实现社会治理模式从被动响应治理向主动预见治理的转变。
[1] 马琳,郑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社会治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新型城镇化与社会发展;陈宁,郑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社会治理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人口与社会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