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及房屋使用权人

一、业主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业主类型分为三种:一是房屋所有权证书持有人;二是房屋共有权证书持有人;三是待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共有权证书的购房人。

二、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及义务。

1.业主的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划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业主的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房屋使用权人

房屋使用权人是指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通过某种形式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并实际使用房屋的人。目前,取得使用权的主要形式是租赁形式。使用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受到租赁合同的限制,使用人应享有的权利通过合同进行约定,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行使。